遺產繼承糾紛提供的證據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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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產要提供哪些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在起訴或應訴時應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證據或證據線索,以證明自己的主張或反駁主張。否則當事人的主張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將承擔敗訴的後果。在遺產繼承案件中,當事人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有:
1、提供公安機關或所在單位出具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2、被繼承人生前户籍地、居住地、死亡地和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詳細地址。
3、被繼承人遺產的種類、數量、金額、遺產由誰佔有、使用、收益、保管的證明材料,如遺產清單、產權證書、發貨票、證人證言等。
4、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中或在其他形式共有財產中(如合夥財產等)的,應提供其他共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遺產在共有財產中的證據,如房屋產權證書、合夥協議等。合夥企業是否清算或營業,審計證明等。
5、被繼承人生前婚姻狀況,生育和撫育子女的證明材料,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法律擬製血親或與之有密切關係的旁系親屬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等證明材料,以及他們對被繼承人所盡義務的證明材料。
6、被繼承人的妻子懷孕,應提供已懷孕的證據。
7、被繼承人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應提供第二順序繼承人的人數,各自與被繼承人的關係的證明材料。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應提供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及住址等情況。
8、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應提供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材料。
9、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提供公證書,自書遺囑的提供自書原件及能證明確系自書的證明材料。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危急情況下所立的口頭遺囑要提供原件、錄音或錄像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無利害關係的二人以上見證人的證明材料。
10、提供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有無受脅迫、被欺騙情況的證明材料。
1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應提供遺贈撫養協議書,對被繼承人盡撫養義務等證明材料。
12、被繼承人生前有債權、債務的,應提供詳細的數額及借款憑證;提供債權人、債務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址等證明材料。
13、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放棄繼承權或受遺贈的,應提供放棄人的書面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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