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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租賃合同特徵

我國租賃合同特徵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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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1.租賃合同是轉讓財產使用權的合同。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3.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法律允許流通的財產,且不能被消費的特定物。

4.租賃合同是主體範圍相當廣泛的合同.

5.租賃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既引起債權法律關係,又引起特權法律關係,即導致承租人獲得特權性質的租賃權和先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