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特徵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
所謂租賃合同,就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把自己的財產交給他人使用的人叫做出租人;使用他人財產並支付租金的人叫做承租人。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有以下幾點:1、租賃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無須交付標的物或履行特定行為,故為諾成性合同,而非實踐性合同;租賃合同承租人必須按規定或者按約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因而是有償合同;租賃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從對方取得利益,均須支付一定的代價,出租人以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取得利益,承租人以交付租金而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具有對應性、對價性,因此租賃合同是雙務合同。2、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和使用權的合同。租賃合同是以承租人一方取得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在租賃期滿後承租人應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因而租賃合同僅僅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並不轉移租賃物的所有權,這一點是它區別於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等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所以,出租人在與承租人訂立了房屋租賃合同後將房屋交由承租人居住,即將房屋的使用權在租賃期間交由承租人行使。3、租賃合同是一種具有確定期限的合同。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的特徵,不能永久使用。雖然我國《合同法》在215條中規定,租賃物期限6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同時也規定,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而不是認定租賃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可見,我國《合同法》對於租賃合同是作為不要式合同為一般情形的。當然,這並不排除其他法律或者法規對某些租賃合同作出需要特殊形式的規定,如房屋租賃合同期定理、變更、終止等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甚至要求登記。4、租賃標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因合同終止後,承租人必須把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因此租賃物只能是特定非消耗物,這一特徵使之與消費借貸區別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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