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財產分割起訴狀包括哪些組成部分
一、老人財產分割起訴狀包括哪些組成部分?
原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務、單位地址、户口所在地、住址、電話、郵政編碼)
被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務、單位地址、户口所在地、住址、電話、郵政編碼)
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説明:
1、事實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夠用時,可與狀紙同樣大小增加中頁。
2、用鋼筆或毛筆書寫。
3、起訴狀副本份數、應按被告的人數提交法院。
二、老人去世後財產有合法遺囑的按遺囑執行
沒有合法遺囑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同一順序繼承人協商繼承。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實,老人財產分割起訴狀這就是非常普通的民事起訴狀,所有的民事起訴狀的開頭都是原告和被告方的一些最基本的信息,然後,是因為什麼樣的原因導致對老人財產分割的這件事情產生了矛盾,這可能每一家所面臨的實際情況都是不一樣的,所以瞭解了民事起訴狀的基本組成部分以後,可以結合着當前的實際情況按照格式填寫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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