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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的主要特徵

租賃合同的主要特徵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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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的主要特徵有哪些

租賃的主要特徵包括以下四方面:

1、租賃一般採用融通設備使用權的租賃方式,以達到融通資產的主要目的。對出租人來説,它是一種金融投資的新手段,對承租人來説,它是一種籌措設備的新方式;

2、租賃設備的使用限於工商業、公共事業和其他事業,排除個人消費用途;

3、租金是融通資金的代價,具有貸款本息的性質;

4、租期內,設備的所有權歸出租人,使用權歸承租人。

綜上所述,租賃是針對承租人而言的,而出租是針對出租方的。租賃的範圍比出租更廣一些,除了普通的物件,融資租賃還是企業主要的融資方式。這些都是租賃與出租的區別。在租賃關係中,有承租人和出租人,像租賃期限、租金及標的物是租賃合同中必備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