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徵
一、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徵
第一,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無效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姦的男女不能作為其主體。
第二,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時間,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合法婚姻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從同居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戀愛或訂婚期間,不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分居或離婚判決未生效的期間,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第三,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包括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但特有財產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所謂“所得”,是指對財產所有權的取得,而非對財產必須實際佔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財產所有權(如繼承已開始),即使該財產在婚後才實際佔有(如婚後遺產才分割),該財產仍不屬夫妻共同財產。相反,如婚後取得某財產權利,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未實際佔有,該財產也屬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三個特徵同時具備,才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徵有哪些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既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説,夫妻雙方約定鼓起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意見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裏,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在對夫妻財產認定產生爭議的時候,若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那麼是可以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共有產權房離異無房怎麼辦?
一、共有產權房離異無房怎麼辦?1、如果屬於是夫妻共同擁有財產,那麼離婚之後共有產權房屋可以按照50%的比例平均分配,也就是説男女雙方各自可以持有房屋50%的擁有權,要是説後期在分配房子的時候,無法決定房子到底由哪一方持有,那麼雙方可以協商將房子出售,之後再把房...
-
離婚財產分居後的財產是怎樣規定的
一,離婚財產分居後是怎樣規定的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既可以協議分割也可以訴訟分割。對於分居期間的財產,如果夫妻沒有作出特殊約定,那麼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既可以選擇協議分割,想怎麼分就怎麼分;也可以選擇訴訟分割,法院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予以分割。...
-
離婚案件未對財產進行處置是否可以進行起訴?
一、離婚案件未對財產進行處置是否可以進行起訴?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本條中離婚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形式,就協議離婚而言,該夫妻共同...
-
離婚協議書中財產分割如何分割?
離婚協議書中財產分割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來進行分割。法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可以按照雙方意願進行分割,若是無法協議分割,則法院會依照照顧孩子、女方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具體來説,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1、工資、獎金。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