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強迫賣淫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於問題的解答》

強迫賣淫罪司法解釋

《決定》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強姦後迫使賣淫”,是指強姦行為與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有聯繫,是強迫他人賣淫的法定從重情節。因此,只定強迫他人賣淫罪即可。如果強姦行為與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之間沒有聯繫,則應當分別定罪,實行並罰。

《決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組織他人賣淫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組織他人賣淫的首要分子情節特別嚴重的;組織他人賣淫手段特別惡劣的;對被組織賣淫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組織多人多次賣淫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的,等等。《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強迫他人賣淫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決定》第二條所列四項情形中特別嚴重的情節。在具體執行中,不應在這四項情形之外擴大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