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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舉證規則有哪些內容?

一、民事舉證規則有哪些內容?

民事舉證規則有哪些內容?

民事訴訟的舉證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也就是説如果原告認為被告侵權的話,必須要提供能夠證明被告侵權的證據(物證;人證等)。同時被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反證或者是新的證據。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證據材料。

(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由誰進行承擔?

由舉證人證人或侵權人承擔。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若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在民事訴訟中舉證的責任由舉證人或者是侵權人進行承擔。在雙方當事人進行舉證了之後,人民法院會依法對舉證的證據進行核實,如果是真實的話就可以作為證據。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日常生活中,無論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任何訴訟都要求講究證據,只有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提交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的,此時才可更好的保護自己,但並不是所有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都是有效,需要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則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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