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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賣淫罪

賣淫,是違法行為,只需要行政處罰,但是拉皮條,就構成犯罪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9條的規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立案標準為: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強迫賣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