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賣淫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刑法條文]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三百六十一親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 四、怎樣理解《決定》第二條第(三)項關於“強姦後迫使賣淫”的規定?《決定》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強姦後迫使賣淫”,是指強姦行為與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有聯繫,是強迫他人賣淫的法定從重情節
因此,只定強迫他人賣淫罪即可如果強姦行為與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之間沒有聯繫,則應當分別定罪,實行並罰五、哪些是組織他人賣淫罪、強迫他人賣淫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決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組織他人賣淫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組織他人賣淫的首要分子情節特別嚴重的;組織他人賣淫手段特別惡劣的;對被組織賣淫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組織多人多次賣淫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的,等等
《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強迫他人賣淫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決定》第二條所列四項情形中特別嚴重的情節在具體執行中,不應在這四項情形之外擴大範圍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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