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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強迫交易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現在人們在交易活動中越來越主張買賣自由,在交易過程中任何人都可以自主選擇賣家和買家,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也存在不少強買強賣的行為。對於我國的《刑法》中對強迫交易罪進行了規定,關於強迫交易罪司法解釋,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

一、強迫交易罪: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強迫交易罪是多發罪名,但是到目前為止,兩高還沒有出台針對該罪名的司法解釋,使司法實踐中對該罪名的適用,造成司法被動。

二、強迫交易罪《刑法》條文

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修改為: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三、強迫交易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二十八條,[強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

(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強迫交易罪司法解釋缺失

《刑法》第226條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犯罪。但具體行為怎樣才算“情節嚴重”,《刑法》未作具體規定,目前也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予以界定,這給具體執法造成被動。目前,隨着經濟發展,市場競爭日益加劇,經濟活動中的一些不正當競爭表現突出,強迫交易行為即是其中之一,嚴重擾亂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由於該行為通常伴隨着暴力、威脅手段,所以同時對受害人的人身權、財產權造成侵害。

對於本條行為構罪標準“情節嚴重”的理解,由於沒有具體司法解釋,通常理解為手段惡劣、非法牟利數額大、造成嚴重後果等。司法實踐中,通常把非法經營數額、非法牟利數額作為把握、確定罪與非罪的界線標準及後果嚴重的尺度。因此,打擊強迫交易犯罪,急需司法解釋對非法強迫交易數額或非法牟利數額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較為複雜,由於該罪通常伴隨着暴力、威脅手段,因此該罪不僅侵犯了經濟活動中公平、自願、誠信等市場經濟秩序,而且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因此從犯罪手段、侵犯客體、社會影響等方面比較,強迫交易罪都比較嚴重。經濟生活中,一次性強迫交易數額不大,但屢屢實施強迫交易的欺行霸市行為較為普遍,嚴重干擾羣眾正常經濟活動。因此,建議儘快出台司法解釋,對強迫交易罪的犯罪數額標準作出相應規定。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強迫交易罪司法解釋的相關資料,對於強迫他人買賣且情節嚴重的會處以三年以下的判刑並且要處以罰金。同時我國對於強迫交易罪的司法解釋並不完善,特別是對構罪標準“情節嚴重”的理解,沒有具體的司法解釋。所以我們在遇到強迫交易時,一定要諮詢相關律師,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揭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