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格式合同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格式合同,也稱定式合同、標準合同、附從合同。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訂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也有學者定義為“一方當事人或者政府部門、社會團體預先擬訂或印製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條款”。
從合同建立目的,為了保護弱者的利益,達到公平的目標,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謂的格式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了限制:
1、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
2、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同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利用格式合同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主要有四大陷阱
1、使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條款免除自身責任
在廣西工商部門公佈的典型違法案例中,物流託運單、汽車銷售合約等都出現此類侵權問題。如廣西北流市客運中心貨物物流服務部,在其使用的“物流託運單”中,利用格式條款,免除快遞服務部的貨物查驗等自身原因造成貨物破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利用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
一些公司在和消費者簽訂相關合同時,通過格式條款規定消費者義務並設定較高的違約金數額,加重消費者責任。桂林市工商局在檢查桂林市**水公司新版的“委託銀行代扣代交水費合同”時發現,該公司利用格式條款,設定千分之五的違約金標準,這高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利息標準的20倍。
3、限制或排除消費者的合法權利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請求損害賠償等權利,但部分經營者卻在服務協議中對此加以限制。有通報稱,中國**南丹分公司在其業務服務協議中規定消費者不得退訂、變更套餐或停拆機等,排除了消費者合法權利,遭到消費者起訴並受到處罰。
4、利用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的途徑
格式合同是我國的法定的合同類型之一,但是由於格式合同的特殊性,其在簽訂以及履行的時候都是被法律法規進行了一定的限制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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