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與違反治安管理的一般偷竊少量彈藥、爆炸物行為是有原則區別的,偷竊少量公私財物的行為,是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規定進行處罰。對於個人竊取少量彈藥、雷管、導火索等爆炸物,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不認為是犯罪。對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情節不嚴重的,一般可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物的行為。盜竊爆炸物罪與盜竊罪的相同點是:
(1)犯罪的主體相同,都是一般主體;
(2)犯罪的主觀要件相同,都只能由故意而不能由過失構成;
(3)犯罪的行為方式相同,都是祕密竊取。
盜竊爆炸物罪與盜竊罪的區別是:
(1)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公共安全,後者侵犯的主要是財產所有權;
(2)犯罪對象不同,作為前者犯罪對象的爆炸物是國家嚴格控制管理的危險物品,不是一般商品、財物,而後者的犯罪對象泛指一切公私財物。因此,從廣義上説,後者犯罪對象包括前者的犯罪對象,但是立法者強調前者的特殊性質,一旦被他人非法取得,就會威脅廣大人民羣眾的人身安全,需要加以特殊保護,因而把它從一般盜竊罪中分離出來,單獨規定罪名和法定刑,予以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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