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認定

認定本罪,應注意兩方面的問題,一是看行為人是否出於故意,如果行為人為他人利用,確實不知情而非法攜帶的,就不應構成犯罪。二是應當對行為人非法攜帶上列物品的數量、危害大小等情節進行綜合分析。如果行為人非法攜帶上述物品數量很小,行為人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能馬上、主動交出的,也可不予追究處罰。

二、本罪與失火罪、過失爆炸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主體亦沒有任何限制。但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行為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失火罪、過失爆炸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行為人過失行為而導致火災或爆炸事故的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

(2)犯罪的地點不同。本罪要求必須發生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失火罪、過失爆炸罪沒有地點上的限制。

(3)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故意,是故意犯罪;而失火罪、過失爆炸罪在主觀方面表為過失,是過失犯罪。

(4)對成立犯罪的要求不同。本罪是危險犯,構成本罪並不要求發生實際的危害結果,只要出現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險,情節嚴重即可;失火罪、過失爆炸罪要求必須出現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非法攜帶上述危險物品進人公共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併發生失火、爆炸等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則屬於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即以失火罪或過失爆炸罪論處。

三、本罪與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兩者侵犯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在客觀方面也有相似之處。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不同。本罪表現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人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則表現為違反槍支、彈藥的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

(2)犯罪對象不盡相同。本罪的犯罪對象包括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爆炸性物品、易燃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蝕性物品;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槍支、彈藥,比本罪的犯罪對象範圍要窄得多。

(3)既遂形態不同。本罪是危險犯,只要出現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險即構成本罪的既遂;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非法持有、私鍍槍支、彈藥的行為即構成既遂。

四、本罪與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的界限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參加集會、毋行、示威的行為。兩者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有相似之處,但區別在於: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客體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後者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爆炸性物品、易燃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蝕性物品;後者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範圍較前者要窄。

(3)犯罪的地點不同。前者犯罪的地點必須是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後者犯罪的地點必須是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地點。

(4)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非法攜帶危險物品進人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行為;而後者則表現為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行為。

(5)既遂形態不同。前者是危險犯,只要出現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險就構成既遂;後者是行為犯,行為一經實施即構成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