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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立案標準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立案標準

(一) 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 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 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 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五)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