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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在進行商業活動的時候,我們會接觸到很多的信息,有的可以公開,有的不可以公開,而這些不能公開的有時候是含有很大的價值的,一旦泄露或公開就會造成很大的損失,刑法上甚至有專門的罪刑,那麼,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法律規定

【刑法 [2] 條文】(根據《刑法修正案(七)》 [3] 修改)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最新立案標準

關於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立案(追訴)標準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有了新規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應予立案追訴:(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四)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

三、量刑標準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量刑標準差不多就是這些了,它的量刑一般是根據公開這些不能公開的信息造成的損失的大小而定罪量刑的。同時公開這些信息獲得的利益會被法律以多倍的罰款懲罰回來,所以,還是不要隨便公開這些不能公開的信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