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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一、 刑法中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法中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法中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立案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量刑標準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對於犯罪嫌疑人利用未公開的信息,或者獲取內幕信息來進行交易處理的,必須對其它不知情的公民造成侵權行為,具體情況下還需要對相關情況的處理進行調查取證,結合實際的犯罪數額大小來進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