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有哪些規定
對於金融行業泄露企業沒有公開的信息,主動展開交易或者讓別人去進行交易的行為,我國歸屬為犯罪,即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這種犯罪活動不僅是職員失職的表現,更嚴重危害公司的利益,為此,刑法給出明確立案處罰規定,下面小編就來解讀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具體法律規定。
一、定義
《刑法修正案(七)》第2條第2款對刑法第180條作出修正,將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補充規定確定該罪名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二、立案標準
關於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立案(追訴)標準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有了新規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量刑標準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此罪與內幕交易罪雖然有相似點,但還是有着明顯區別的。其交易的是公司未公開的信息,比如投資方的決策、行業機構的政策等,這些和內幕消息不是一個概念,但還是會對市場上證券的價格有影響,因此觸犯此罪者依然會受到法律懲戒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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