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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自然人非法佔用農用地,主要是指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非法佔用農用地行為的自然人。單位非法佔用農用地,主要是指單位在國家建設用地、本單位發展建設和鄉(鎮)村建設用地過程中,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農用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這裏的單位,既包括國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合資或獨資、私人所有的公司、企業以及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佔用農用地改作他用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而且對於佔用農用地改作他用會造成大量農用地被毀壞的結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為故意。行為人非法佔用農用地的動機多種多樣,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是農用地資源。所謂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農用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農用地資源分為已開墾的已農用地和尚未開發利用的後備農用地。已開墾的農用地包括熟地、當年新開荒地、連續撂荒未滿3年的農用地、當年的休閒地、以種植農作物為主並附帶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區圍墾利用的海塗湖田等。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非法佔用農用地,是指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登記、核發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而佔用農用地的行為。

非法佔有農用地行為通常表現為:

其一,未經批准佔用農用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理,並報經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佔用農用地的;

其二,少批多佔農用地的,即部分農用地的佔用是經過合法批准的,但超過批准的數量且多佔農用地的數量較大的;

其三,騙取批准而佔用農用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准手續而佔用農用地,且數量較大的。

改作他用是指改變農用地的種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諸如開辦企業、建造住宅、築路、採石、採礦、採土、採河,傾倒廢物等。

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是指非法佔用農用地導致農用地種植功能基本喪失,如造成土地板結、沙化、鹽漬化、水土嚴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