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認定
(一)犯罪對象
根據全國人大的相關解釋,本罪的犯罪對象包括耕地、林地、草地、養殖水面、濕地等,只要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都可以構成本罪。
(二)行為特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是指行為人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者計劃,未經批准或者騙取批准,擅自將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或者改為其他用途的情況。
(三)數量較大
(1)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2)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3)非法佔用並毀壞第1項、第2項規定的林地;
(4)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屬於“數量較大”。
(四)大量毀壞
刑法和司法解釋中規定,非法佔用農用地“數量較大”和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才構成犯罪,這裏所指的“大量”應當認為在“數量較大”的範圍之內,因此只要達到“數量較大”既可視為是“大量”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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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伐林木罪量刑標準
1、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盜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3、單位犯本罪的,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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