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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既遂法院會如何量刑

一、構成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既遂法院會如何量刑?

構成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既遂法院會如何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而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它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它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上地3.33公頃(50畝)以上的;

2、十個月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

三、發現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行為後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嗎?

發現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行為後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雖然土地資源是國家的,但民眾依法獲得了土地使用權以後,政府部門就沒有權利隨便徵用或者佔用土地,政府要徵收土地的話,必須有法定條件,相關的手續也必須合法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嚴重侵犯到了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