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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土地的利用方式是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也是國家的一項基本國策。因此,我國刑法針對相應的違法利用土地的情況做了相應的處罰方式。

構成

1、罪體

主體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立法解釋》規定的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機關的威信,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

犯罪對象是土地。土地是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國有土地是社會全民所有的公共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違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國家土地資源的浪費,可耕地面積減少,使國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行為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行為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這裏的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是指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徵用、佔用土地的申請予以批准。

2、罪責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於徇私的動機。

3、罪量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根據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