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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國(邊)境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偷越國(邊)境罪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出入國(邊)境的管理制度。所謂國境,是指我國與鄰國的交界。所謂邊境,是指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等地區的分界。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偷越國(邊)境”,是指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行為。其偷越國(邊)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種多樣的,一般表現為在不準通過的地點祕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有靠車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雖然是在指定的地點通過,但偽造、塗改、冒用出入境證件或用其他矇騙手段矇混過關的,例如有人藏在進出國(邊)境的飛機、船隻、汽車裏,也有人藏在叫入境裝貨的集裝箱或行李箱中。無論採取什麼方法,只要是實施了非法出入境等行為的,都是偷越國(邊)境行為。在這裏,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僅只是塗改、偽造了出入境文件,還沒有進一步實施偷越國(邊)境行為的,就不能構成本罪,而可能觸犯其他罪名,如偽造公文、證件、印章罪,對外國人入境後在我國非法居留、停留的,或者到不對外國人開放地區旅行的、都不能視為偷越同(邊)境的行為、不能以本罪論處。根據本條的規定,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發佈的《關於嚴厲打擊偷渡犯罪活動的通知》第4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即為“情節嚴重”:

(1)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

(2)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國(邊)境的;

(3)偷渡時對邊防、公安人員等使用暴力相威脅的;

(4)介紹、引誘多人一起偷渡的;

(5)在偷越國(邊)境過程中有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6)有其他嚴重行為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向是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即明知是國(邊)境線卻仍決意偷越的。如果行為人不明確或不知道是國(邊)境界,而誤出或誤入的,不能構成本罪。實施本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違反了紀律,為了逃避處分;有的是犯了罪,為逃避刑事處罰;有的是為了走私販毒等。不同的動機可以作為處罰情節考慮,但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但對一般居民為了探親訪友、趕集、過境耕種或出國謀生,一般不宜以犯罪論處,可按我國出入境管理法規,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

標籤:要件 境罪 越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