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既遂法院會如何量刑?
一、構成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既遂法院會如何量刑?
構成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既遂的,法院可以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條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在於是否具備嚴重情節。如果情節嚴重,應依法認定為構成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而對於情節沒有達到嚴重程度的,則不以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對於不構成招收公務員的徇私舞弊犯罪的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行為,根據《國家公務員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對主要的或者直接負責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對不構成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的招收學生徇私舞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行政處分。因此,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於是否情節嚴重。
三、情節嚴重的認定
應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加以確定。高檢院上述司法解釋的第二條(三十二)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檔案、考試成績等,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或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據此規定,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情節嚴重。
學生的入學或者錄取等情況,是需要學校根據相關規定和制度來進行選拔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後果的,還可以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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