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要如何報土地使用税?
一、公民要如何報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計算,每半年徵收一次,申報時間一般是在4月和10月,但有的地方税務並未按照此規定嚴格執行:
1、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半年申報繳納,其中上半年為4月15日前,申報繳納的税款不少於全年應納税額的50%;下半年為10月15日前。
2、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合計年應納税額在200萬元以上的納税人,可採取按月或季度的方式(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動)申報納税,申報繳納期為每月的10日前或季末後10日內。採取按月或季度申報繳納的納税人名單由各管理分局確定後報市局備案並傳遞徵收大廳備查。
(一)、業務描述
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就其應税項目如實向税務機關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報送資料
(1)《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申報表》。
(2) 首次申報或土地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報送《城鎮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細表》,同時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或購地合同、發票等證明土地使用權屬的材料。
(三)基本流程
1、納税人上門申報
2、辦税服務廳接受資料信息
3、辦税服務廳核對資料信息,並作出是否受理申報的決定
4、辦税服務廳受理申報之後,需要徵收税款,開具完税憑證
5、申報表蓋章。
二、徵税範圍
城鎮土地使用税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根據上述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人不包括集體土地的使用者。
但2006年4月30日《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56號)對此進行了擴大解釋,該文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規定一律以本通知為準。”該通知將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擴大到集體建設用地。
耕地佔用税徵税範圍包括佔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佔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視同佔用耕地。用已開發的灘塗、草場、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結合情況確定是否徵收耕地佔用税。在佔用之前3年內屬於規定範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那麼企業和公民也是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申請使用土地的,在使用國家土地時也是需要先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同時土地使用税也是需要在自批准徵收之日起滿一年內進行支付的,如果在繳納土地使用税時有偷税漏税的情況也屬於違法行為,司法機關會根據當事人的涉案情節以及偷税漏税的具體金額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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