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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建期土地使用税要不要交

我們都知道,納税是我們每個公民和企業應盡的義務。在我們國家,使用土地也需要要繳納相應的土地税,不管我們是買房還是租房,都需要繳納相應的土地使用税。很多人對籌建期間要不要交土地使用税有疑問。那麼,籌建期土地使用税要不要交?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詳細解答。

籌建期土地使用税要不要交

籌建期土地使用税要不要交

籌建期間使用的土地,原則上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税。但對有些基建項目,特別是國家產業政策扶持發展的大型基建項目佔地面積大,建設週期長,在建期間又沒有經營收入,為照顧其實際情況,對納税人納税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免徵或減徵土地使用税,對已經完工或已經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用地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税務局批准。

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建設期間繳納的土地使用税,是計入“開發成本”,還是計入“管理費用”,存在着爭論。現行會計制度或準則和税法都沒有單獨明確。按當前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税支出在會計上作為當期費用,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在税法上作為税金支出,在當期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這意味着,土地使用税支出無論是計入“開發成本”還是計入“管理費用”,對於會計利潤和企業所得税額都沒有實質影響,僅會構成時間性差異,但對於土地增值税卻有影響。因為,如果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建設期間繳納的土地使用税計入“開發成本”,必將提高20%的“加計扣除”基數,增加扣除項目金額,減少土地增值税繳納金額,這對納税人而言一般是有利的。

許多房地產企業基於上述考慮,在核算時將開發建設期間繳納的土地使用税計入“開發成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科目中。為了保護税基,有不少地方税務局發文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的土地使用税,不管在房地產項目完工前或完工後發生的,均在管理費用列支,按規定予以扣除。”按此類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建設期間繳納的土地使用税不能計入開發成本。

在建設期間,企業是沒有驗收還有大筆投入的,這時候如果真的對於繳納存在困難,是可以申請相應的定期減免的,但是已經完工或者已經使用的土地是必須繳納土地税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在線諮詢本站的相關律師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