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進管理費用科目是合理的嗎?
一、土地使用税進管理費用科目是合理的嗎?
土地使用税進管理費用科目是合理的。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相關法律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納税義務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税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税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税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例如:幾個單位共有一塊土地使用權,一方佔60%,另兩方各佔20%,如果算出的税額為100萬,則分別按60、20、20的數額負擔土地使用税。
徵税範圍: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特點
1、對佔用土地的行為徵税
2、徵税對象是土地
3、徵税範圍有所限定
4、實行差別幅度税額。
國家相關規定土地使用税應當歸屬進管理費用科目。土地税的徵收範圍小到集體所有的土地、大到城市縣城的土地都是需要按照不同的標準繳納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資源是我國最重要的資源之一,國家土地法對此頒發的心相應政策我們應當積極響應積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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