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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德開發區土地使用税管理規定是什麼?

廣德經濟開發區是安徽省的一個地區,廣德開發區土地使用税規定可以參考安徽省的實施辦法。土地使用税是單位和個人在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時候必須繳納的一種税費。我國土地歸國家所有 個人使用土地的時候,每平方米的税額大致根據城市的規模分為1.5到30元、1.2到24元、0.9到18元、0.6到12元。

廣德開發區土地使用税管理規定是什麼?

安徽省地方税務局《城鎮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實施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城鎮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總髮〔2016〕18號),規範和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税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2015年第43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安徽省城鎮土地使用税管理中涉及的納税申報管理、減免税管理、第三方涉税信息管理、税源管理、税收風險管理等事項。其他管理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地税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引導納税人按規定進行納税申報,規範減免税核准和備案工作,強化風險防控。應當創新信息採集機制,深化信息應用,通過大數據分析與應用,形成數據採集標準化、第三方數據利用智能化、税源管理明細化和動態化的工作模式,逐步實現城鎮土地使用税科學管理。

第四條 地税機關應嚴格貫徹落實城鎮土地使用税各項税收政策,緊跟政策變化加強税源管理,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税收政策宣傳,積極跟進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突出熱點、難點、重點問題研究,及時反映新情況、新問題,服務領導決策,全面提升城鎮土地使用税管理水平。

二、納税申報管理

第五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實行明細申報管理。納税人應在規定的納税期限內,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機關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税明細申報,包括税源明細信息申報、變更申報、減免税申報等。

第六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申報表格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申報表》《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税明細申報表》和《城鎮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細表》等。納税人填報税源明細表後,税收徵管信息系統自動生成納税申報表和減免税表,經納税人確認並按規定進行電子或手工簽名後完成申報。

第七條 納税人首次進行城鎮土地使用税申報時,應逐一申報全部土地的税源明細信息。税源明細信息包括土地權屬信息、出轉讓信息、享受減免税信息、等級和税額標準等。

第八條 納税人的土地及相關信息發生變化時,應進行税源明細信息變更申報,税收徵管信息系統生成新的税源明細記錄,經納税人核對無誤後,進行電子或手工簽名後生效。變更申報的情形包括:

1、土地使用權屬發生轉移或變更的,如出售、分割、贈與、繼承、轉讓、收回等;

2、減免税信息發生變化的;

3、土地納税等級或税額標準發生變化的;

4、土地面積、用途、坐落地址等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

5、其他導致税源信息變化的情形。

第九條 享受減免税的納税人,在減免税期間仍應按規定辦理納税申報。

第十條 納税人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終止的,主管地税機關應當對納税人提交的税源明細變更信息進行核對,確認納税人足額納税後,在税收徵管信息系統內對有關税源明細信息進行標記,同時保留歷史記錄。

第十一條 納税人可以採取直接申報、郵寄申報、電子申報、代理申報等方式進行納税申報。地税機關應積極推行網絡申報,搭建國税、地税聯合申報平台,簡化辦税流程,減輕納税人和基層税務人員負擔;有條件的地區,可通過電子地圖顯示土地等級和税額標準,方便納税人查詢和填報。

第十二條 納税人應當按規定如實、正確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並對納税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納税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税申報的,應當在納税申報期限內向主管地税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許可後按規定辦理延期申報。

第十四條 納税人跨地區使用土地的,應分別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機關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條 地税機關可以按照創新納税服務機制的要求,本着“精簡、高效、便利”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簡併納税人城鎮土地使用税申報繳税次數。

第十六條 地税機關應加強對納税申報的管理,統一納税申報資料,規範納税申報程序,推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務”辦税模式,不得增加不必要的納税申報條件和環節。

第十七條 地税機關應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税明細申報的輔導和培訓,引導納税人及時、準確地進行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申報。

三、減免税管理

(一)核准類減免税管理

第十八條 核准類減免税是指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税務機關核准的減免税項目。

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税是核准類減免税項目。地税機關應加強對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税核准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税按年核准。

第二十條 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的土地是指納税人自用的土地,不包括納税人出租、出借等土地。

第二十一條 納税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的,可以酌情給予減税或免税:

1、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

2、承擔政府任務、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的;

3、因政府建設規劃、環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導致土地不能使用或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

4、全面停產、停業半年以上的;

5、關閉、撤銷、破產等,導致土地閒置不用的;

6、其他經地税機關認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的。

第二十二條 納税人下列用地,不得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

1、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明文規定不能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的納税人用地;

2、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產業的納税人用地;

3、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被相關部門責令停產、關閉、撤銷的納税人用地。

第二十三條 地税機關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基本流程如下:

1、申請:

納税人應於年度終了或困難情形發生後六個月內,向主管地税機關提出減免税申請。

提出申請時需提供如下材料:

(1)減免税申請報告(列明納税人基本情況、申請減免税的理由、依據、範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2)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證明納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的原件及複印件;

(3)證明納税人納税困難的相關資料;

(4)地税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減免税相關資料。

受理:

對納税人提出的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税申請,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的減免税資料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納税人並允許其更正;

(2)申請的減免税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税人;

(3)申請的減免税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税人按照地税機關的要求補正全部減免税資料的,應當受理納税人的申請。

受理減免税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受理機關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審核:

地税機關應當對納税人提供的申請資料與法定減免税條件的相關性進行核查,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需要進行實地核查的,地税機關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核查,並形成核查情況記錄存檔備查。

決定:

有權核准的地税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減免税的書面決定。依法不予減免税的,應在書面通知中説明理由並告知納税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税實行分級管理,年減免税額在10萬元以上的由設區的市地税局核准;年減免税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由縣(市、區)地税局核准。市、縣地税局應當集體審議,作出決定。

第二十五條 自受理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之日起,核准機關為縣地税局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核准機關為市地税局的,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辦結的,由核准的地税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税人。

(二)備案類減免税管理

第二十六條 備案類減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務機關核准的減免税項目。

第二十七條 納税人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税備案類減免税的,應按規定到主管地税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八條 納税人在符合減免税條件期間,應一次性報備備案資料,在政策存續期可一直享受。納税人減免税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主管地税機關報告。

第二十九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備案減免税資料包括:

1、納税人減免税備案登記表;

2、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納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的原件及複印件;

3、納税人符合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對納税人提請的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税備案,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備案的減免税資料存在明顯錯誤的,應當告知納税人並允許其更正;

2、備案的減免税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税人;

3、備案的減免税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税人按照地税機關的要求補正全部減免税資料的,應當受理納税人的備案。

第三十一條 地税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減免税備案,均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三)減免税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地税機關應當結合税收風險管理、執法督查、績效考核等方式,對落實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1、納税人是否符合減免税的資格條件,是否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減免税;

2、納税人享受減免税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是否及時向主管地税機關報告;

3、有減免税期限的,到期後是否停止享受税收減免;

4、是否存在納税人應經而未經地税機關批准自行享受減免税的情況;

5、已享受減免税是否按時申報。

第三十三條 主管地税機關應對納税人減免税政策適用的準確性進行審核。對政策適用錯誤的,應及時告知納税人,並依照税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納税人應當妥善保管與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相關的材料。

主管地税機關應按照核准類減免税和備案類減免税分別設置減免税管理台賬。

第三十五條 上級地税機關應當定期對下級地税機關的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管理工作進行抽查。

四、第三方涉税信息獲取

第三十六條 地税機關應當積極與國土資源、農業管理等部門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機制,採取網絡專線直連、政府信息平台交換和移動存儲介質傳輸等多種方式開展數據交換和共享,定期獲取土地地籍信息、國有土地出讓(劃撥)信息、國有土地轉讓信息、集體土地流轉和租賃信息。數據交換和共享頻率每年不少於一次。

第三十七條 地籍信息包括宗地編號、土地坐落地址、四至、權屬性質、使用權類型、權利人名稱、權利人證件類型、權利人證件編號、土地面積、土地用途、通訊地址、聯繫號碼等。

第三十八條 國有土地出讓(劃撥)信息主要包括受讓方名稱、受讓方證件類型、受讓方證件號碼、受讓方聯繫號碼、宗地編號、土地坐落地址、土地面積、土地用途、出讓年限、容積率、規劃建築面積、成交單價、成交總價、約定交付日期、合同日期、批准日期、批准文號等。

第三十九條 國有土地轉讓信息主要包括轉讓方名稱、轉讓方證件類型、轉讓方證件號碼、轉讓方聯繫號碼、受讓方名稱、受讓方證件類型、受讓方證件號碼、受讓方聯繫號碼、土地坐落地址、土地用途、宗地編號、轉讓金額、轉讓面積、合同日期、原土地證號等。

第四十條 集體土地流轉和租賃信息主要包括出租方名稱、出租方證件類型、出租方證件號碼,出租方聯繫號碼、承租方名稱、承租方證件類型、承租方證件號碼,承租方聯繫號碼、土地坐落地址、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合同日期、租賃起止日期、宗地編號、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號等。

第四十一條 地税機關應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與國土資源等部門簽訂保密協議,確保信息安全。對於部門間傳遞共享的信息,除辦理涉税事項外,嚴禁用於其他目的。

五、税源管理

第四十二條 地税機關應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基礎工作,實現税源管理科學化、精細化;以城鎮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細申報信息為基礎,建立健全城鎮土地使用税明細税源庫;注重税源庫數據質量,根據税源增減變化及時進行數據維護,實施動態管理。

第四十三條 地税機關應充分發揮現代信息技術作用,依託國土資源部門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健全税源信息庫。

第四十四條 地税機關應加強土地税源信息數據管理核查,注重對首次申報及土地信息變化時的權屬資料、出轉讓資料、税收優惠、土地等級標準等相關情況的核實。

第四十五條 地税機關應加強第三方信息應用,積極利用第三方信息促進城鎮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工作。

1、開展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管信息、税源明細申報信息與國土資源部門提供土地涉税信息的比對工作,查找徵管風險,提高税源監控能力;

2、開展第三方涉税信息庫與城鎮土地使用税明細税源庫的信息關聯比對工作,對已關聯土地和未關聯土地進行標記;

3、開展已關聯土地一致性比對工作,對已關聯土地和未關聯土地信息進行分類整理並實施税源核查;

4、在税源核查中發現第三方涉税信息與納税申報提供的土地權屬證明資料不符的,應及時通知納税人進行確認。

第四十六條 對税源核查環節形成的有爭議待處理土地和無法與納税人取得聯繫的待核查土地,核查人員可以到土地現場進行實地核查。納税人對應税土地面積有爭議的,地税機關可以委託國土資源等部門進行核實或組織有資質的測繪機構進行實地測繪。

六、税收風險管理

第四十七條 地税機關應加強税收風險管理,充分利用城鎮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細信息、財務報表信息、其它税種徵管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開展風險分析,糾正城鎮土地使用税違法違規行為,提高納税人税法遵從度,降低税務機關執法風險。

第四十八條 地税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分析與核查,實施城鎮土地使用税的風險管理。

1、納税人取得土地未如實登記土地面積風險

信息來源:1.土地地籍信息、國有土地出讓(劃撥)信息、國有土地轉讓信息、集體土地流轉和租賃信息;2.税收徵管信息系統中納税人申報繳納的契税信息、房產税信息;3.資產負債表“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增減信息。

分析與核查:將第1、2類信息中的承受方土地信息和税收徵管信息系統中承受方登記的税源明細信息進行比較,核查納税人是否存在新增土地但未登記或少登記土地面積的情況。篩選第3類信息中,“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期末金額大於期初金額的納税人,核查納税人有無新增土地未及時登記税源情況。

2、受讓土地延遲登記取得時間風險

信息來源:

(1) 國有土地出讓(劃撥)信息、國有土地轉讓信息;

(2) 土地出讓合同或補充合同。

分析與核查:對上述信息、合同或補充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合同簽訂時間、實際交付時間等綜合分析判斷,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安徽省地方税務局關於若干税收政策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2號)有關規定,核查納税人有無延遲登記土地取得時間,少繳納土地使用税的情況。

七、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税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滿30日後施行。

廣德經濟開發區是安徽省的一個地區,土地使用税規定可以參考安徽省的實施辦法。土地使用税是單位和個人在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時候必須繳納的一種税費。我國土地歸國家所有 個人使用土地的時候,廣德開發區土地使用税,的計算公式為土地面積乘以對應税額標準。核准、減免有專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