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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用途土地使用税怎樣徵免?

由於土地用途對土地價值有着十分重要的影響,因此,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用途,成為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實踐中常見的法律現象,同時也是法律適用中比較混亂的一個問題。造成很多人都會有一個疑問,改變用途土地使用税怎樣徵免?下面小編為您解答。

改變用途土地使用税怎樣徵免?

一、改變用途的土地怎樣徵免土地使用税

納税人將原免税土地改變用途後轉為應税土地的,從改變用途的次月起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税;納税人將原應税土地改變用途後轉為免税土地的,從改變用途的次月起免徵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税額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税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税法規定的單位税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額=應税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税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額,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房產税、車船使用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三、土地使用税減免規定

按照税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税優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和(88)國税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税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税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此外,現行税法還規定:

(四)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後,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批准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五)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税務局審批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年減免税額不足10萬元的,經當地財政局、地方税務局審核,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税務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税務局審核,報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審批。農業企業無償使用免税單位的土地,應當照徵土地使用税。

綜上,改變用途土地使用税隨之改變。準確理解現行法律關於出讓土地用途變更的具體規定,對於完善城鎮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正確處理土地用途變更法律糾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本站小編提醒廣大土地使用者,要詳細瞭解土地改變用途後的土地使用税,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