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變土地使用用途違法的可能性有多大
擅自改變土地使用用途違法的可能性有多大?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擅自改變土地使用用途違法的可能性有多大
土地使用者可以改變國有土地用途的,但應依法依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現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用地者如何辦理用途變更審批手續的規定比較明確,但對如何處理擅自改變用途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問題的規定比較籠統,不夠明確、具體,缺乏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結合法律規定和執法實踐,對於改變土地用途問題應當區分情況,分類處理。
二、如何辦理改變用途審批手續?
《土地管理法》第56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8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8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城鄉規劃法》第37、38、43條規定,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均要取得城鄉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鄉規劃部門提出申請。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從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可以看出,用地者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經過批准,是可以變更的。但是在實際中有些人對於此類問題的解決存在一定的法律盲區,所以在實際的運用中自己應該明白自己的問題是什麼,從而更好的解決。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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