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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類別有哪些

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類別有哪些

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類別有哪些

危害國家安全罪12個罪名可分為3類: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罪。包括前7個罪名。叛變、叛逃罪。包括投敵叛變罪、叛逃罪2個罪名。

一、背叛國家罪

背叛國家罪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主權,是指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內外事務、管理自己國家的權力。所謂領土完整性,即凡屬國家領土,均不能丟失,不能被分裂、肢解,不能被侵佔。背叛國家罪作為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一種,由於其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是最嚴重、最危險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故我國刑法將其規定在分則第一章之首。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背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即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背叛國家罪的構成,並不要求造成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完全的實際後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勾結外國,背叛國家的行為,足以危害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即成立本罪的既遂。本罪的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

根據《刑法》第02條、第113條和第56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殊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二、分裂國家罪

分裂國家罪的客體是國家的統一。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組織,是指糾集他人、網羅成員,組建分裂國家組織的行為。所謂策劃,是指商討、制定分裂國家計劃的行為。實施,是指將分裂國家的計劃付諸實行的行為。本罪既遂的構成不要求客觀上發生了國家分裂的危害結果。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包括我國公民、具有外國國籍的人和無國籍人。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根據《刑法》第103條第1款、第106條、第113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對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罪的,從重處罰。根據《刑法》第56條、第113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三、煽動分裂國家罪

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客體是國家的統一。客觀方面表現為煽動他人進行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在直接故意的情況下,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煽動行為就構成犯罪,被煽動人是否接受煽動而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影響犯罪的構成。在間接故意的情況下,必須是被煽動人接受煽動,實施了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103條第2款、第106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本罪的,從重處罰。根據《刑法》第56條、第113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四、武裝叛亂、暴亂罪

(一)武裝判亂、暴亂罪的概念和特徵

武裝叛亂、暴亂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

1、本罪的客體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武裝叛亂,是指使用武器裝備進行反叛國家和政府的活動。武裝暴亂,是指使用武器裝備製造暴力事件從而引起動亂。此外《刑法》第104條的規定:策劃、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也構成本罪。這就是説本罪除了一般情況下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三種行為方式外,在針對特定對象時還可以是使用策動、脅迫、勾引、收買等方式。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無論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均能實施本罪。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為武裝叛亂、武裝暴亂的行為而故意實施。如果行為人不知自己參加的是武裝叛亂、武裝暴亂,則不能構成本罪,構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處理。

(二)武裝叛亂、暴亂罪的認定

1、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羣眾因為對黨和國家的某些政策不理解,或者因為某些要求沒有得到政府的滿足或者答覆,或者因為有關部門對某件事處理的方式不妥當,而聚眾起鬨、鬧事,有的甚至使用暴力衝擊機關、毀壞公共財物。對於這種行為不應該按武裝叛亂、暴亂罪定罪處罰。因為行為人主觀上沿有實施叛亂、暴亂行為的犯罪故意,也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對行為人應予以説服教育,並且採取適當的措施解決羣眾的問題,滿足羣眾的要求,以消解矛盾。

2、犯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根據刑法的規定,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暴亂的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是否造成危害後果不影響本罪既遂的構成。

3、一罪與數罪的界限。在武裝叛亂、暴亂的過程中,往往伴有殺人、傷害、放火、搶劫等行為, 儘管這些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但由於武裝叛亂、暴亂本身包括這些內容,如果沒有這樣一些內容就不成其為武裝叛亂、暴亂。因此,對於在武裝叛亂、暴亂過程中實施了殺人、傷害、放火、搶劫等行為的,不能按本罪和有關犯罪實行數罪併罰,只能按本罪一罪處理。

根據《刑法》第104條的規定,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武裝暴亂的,應從重處罰。根據《刑法》第106條的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武裝叛亂、暴亂罪的,從重處罰。根據《刑法》第113條的規定,犯武裝叛亂、暴亂罪,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根據《刑法》第56條的規定,犯本罪的,除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外,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五、顛覆國家政權罪

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客體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的既遂。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目的是顛覆國家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根據《刑法》第105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待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刑法》第106條的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從重處罰。根據《刑法》第113條第2款的規定,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根據《刑法》第56條的規定,犯本罪的,除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外,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六、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客體是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在直接故意的情況下,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不管他人是否被煽動起來實施了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都構成犯罪的既遂。在間接故意的情況下,必須是他人被煽動起來實施了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行為人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105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106條的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從重處罰。根據《刑法》第113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根據《刑法》第56條的規定,犯本罪的,除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外,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七、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資助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資助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的境外個人或者境外機構、組織的直接責任人員。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他人實施的是上述犯罪而予以資助。

根據《刑法》第107條的規定,犯本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113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根據《刑法》第56條的規定,犯本罪的,除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外,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八、投敵叛變罪

投敵叛變罪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投敵叛變的行為。犯罪的主體,只能是中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可以成為本罪的共犯。且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如果行為雖然實際上投奔了敵佔區,但並沒有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故意,也沒有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投敵叛變罪。

根據《刑法》第108條、第113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根據《刑法》第113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根據《刑法》第56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九、叛逃罪

叛逃罪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掌握國家祕密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審判機關、各級檢察機關、各級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根據《刑法》第109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叛逃罪的,從重處罰。根據《刑法》第56條、條113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除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外,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犯本罪者;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十、間諜罪

間諜罪,是指參加間諜組織,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一)間諜罪具有如下特徵:

1、本罪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參加間諜組織、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間諜罪的認定

1、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區分本罪與非罪界限時,關鍵是看行為人有無犯罪的故意。如果行為人不知是間諜組織而認為是一般組織從而予以加入,事後發現是間諜組織又主動退出的;或者不知是間諜組織或者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務而接受,當發現自己所接受的是間諜組織或者其代理人所派遣的任務時拒絕執行的,那就不能構成本罪。

2、正確認定犯罪的形態。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法定的三種行為之一,就構成犯罪既遂。

3、一罪與數罪的界限。參加間諜組織後又實施刺探、竊取、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情報,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的,或者在接受間諜組織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務後進一步實施完成任務的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已經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都只能按一罪處理,而不能實行數罪併罰。

根據《刑法》第110條、第11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根據《刑法》第56條、第113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十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

為境外竊取、刺探、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是指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行為。

(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具有以下特徵:

1、本罪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境外的機構、組織和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國家祕密或情報而故意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

(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的認定

1、罪與非罪的界限。要界定罪與非罪必須查明行為人所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的是否屬於國家祕密或情報,以及行為人的提供國家祕密、情報行為是否非法。對不涉及國家祕密、情報的行為不應以本罪論處。

2、本罪與間諜的界限。兩罪所侵犯的客體都是國家安全;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都是故意。二罪的主要區別在於客觀方面不同;間諜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參加間諜組織,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本罪必須是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三)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11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力。另根據《刑法》第113自欺欺人要的規定,實施上述行為,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犯本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通過的《關於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密級國家祕密的;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三項以上機密級國家祕密的;或者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嚴重損害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絕密級國家祕密的;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三項機密級國家祕密的;或者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別嚴重損害的。此外,根據《刑法》第56條的規定,犯本罪的,除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外,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十二、資敵罪

資敵罪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處於戰時和明知對方是敵人而故意供給對方武器裝備、軍用物資予以資助。

根據《刑法》第112條、第113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根據《刑法》第56條、第113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危害國家安全罪按照不同的行為帶來的後果,大致分為了三個大的類別,然後在三個大類裏面又根據具體的行為進行區分。除了人們常知的間諜罪,泄露機密罪等。其實有些人們不經意的行為就已經構成了該類犯罪,特別是接觸到國家祕密的人員。

標籤:類別 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