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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立案偵查階段的工作

公安機關對案件偵查完畢後,認為應當予以立案的,在立案之後移送至檢察院進行審查。在此過程中,被害人可以找律師來擔任訴訟代理人,通過律師來為其提供幫助。那麼,律師在立案偵查階段可以為被害人所做的的工作有哪些呢?接下來小編就來簡單介紹一下。

律師在立案偵查階段的工作

一、幫助被害人行使對侵權人的報案控告權

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報案或者控告。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對於不予立案的,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這些,在《人民檢察院訴訟規則》中也有相應的規定。

從以上可以看出,律師可以協助被害人行使報案控告或申請複議。

二、幫助被害人行使要求人民檢察院監督立案權

新刑訴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律師可以協助被害人行使要求人民檢察院監督立案權。

三、幫助被害人行使要求偵查人員迴避權

新刑訴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有權要求符合法定情形的偵查人員迴避,這裏的當事人包括了被害人。對於被害人申請偵察人員迴避,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少見,這與偵查階段整個刑訴法設置有一定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刑事案件立案後,法律沒有規定把具體的辦案人員及其負責人告知當事人,這樣給當事人要行駛這個權利帶來了困難。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要求偵查人員迴避,應當提出申請,並説明理由。第三十條規定公安機關駁回申請的,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收到《駁回申請回避決定書》後五日內向原決定機關複議一次。這些,在《人民檢察院訴訟規則》中也有相應的規定。

從以上可以看出,律師可以協助被害人行使申請回避或申請複議的權力。

四、幫助被害人行使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申訴或者控告權

新刑訴法第一百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申訴或者控告,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可以協助被害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申訴或者控告。

五、幫助行使鑑定、補充鑑定、重新鑑定權

新刑訴法第一百十五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人身傷情鑑定文書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規範要求。鑑定文書中應當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體需要鑑定的所有損傷部位的細目照片。對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製作《鑑定意見通知書》,送達被害人和違法犯罪嫌疑人。

但在這個過程中相關的程序性的規定確實需要專業人員幫助來完成,這就為被害人提供相應的法律幫助成為可能。

立案偵查階段,相關的程序性的規定被害人可以通過專業人員的幫助來完成,律師可以為被害人代理實施被害人特有的權利,幫助被害人尋找更有利於被害人的證據。對於具體的案情,被害人可以通過諮詢本站焦作律師,來獲取更加專業的律師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