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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監督規定

對檢察院立案監督的規定:

立案監督規定

1.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不立案活動不能直接立案:

(1)首先,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前置程序】:a.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b.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向檢察院提出的。

(2)其次,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a.發出《通知立案書》;b.應將有關證明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

2.公安機關收到檢察院:a.《要求説明不立案通知書》後:7日內應當將説明情況書面答覆檢察院;b.《通知立案書》後:應在15日內決定立案[無其他選擇]/將立案決定書送達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仍然不立案沒有規定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