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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前提

1、須以刑事訴訟的存在為前提條件。只有刑事訴訟已經進行,才有可能進行附帶民事訴訟;如刑事訴訟不成立,就談不上附帶民事訴訟。如果當事人直接提起,則成為獨立的民事訴訟。
2、須以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的物資損失為事實條件。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沒有造成被害人的損失,或者被害人的損失不是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而是被告人的其他行為造成的,都不符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
3、被告人造成被害人的損害必須是直接的物質損失(包括財產和經濟損失)才符合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造成的精神損失、間接損失都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須以被害人的提請為訴訟條件。只有被害人以及其他有賠償請求權的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