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一、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1、以刑事訴訟的存在為前提。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的,又是在刑事訴訟中附帶解決的,因此,只有刑事訴訟已經進行,才有可能進行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刑事訴訟不成立,就談不上附帶民事訴訟。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則成為獨立的民事訴訟。
2、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對被害人或國家、集體造成了物質損失,應當負賠償責任。這裏所指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一般理解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被指控為犯罪的行為,而不是實際上確已構成犯罪的行為。只要被告人的行為被公安司法機關認為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予以立案,那麼該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便屬於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為此,下述幾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均應對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做出實體裁判:
1、經審理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被告人的行為又給民事原告人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的;
2、經審理確認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其違法行為給民事原告人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的;
3、經審理確認被告人雖然給民事原告人造成損害,但因患精神病或未成年而無刑事責任能力,應由其監護人負賠償責任的。
4、具有賠償請求權的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向司法機關提出了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三、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範圍
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範圍,從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來看,均限定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方面的損失,具體而言法律又有不同的表述。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用的是物質損失;同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用的是財產損失;我國《刑法》第36條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用的是經濟損失。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理解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範圍問題上,物質損失、財產損失、經濟損失,三詞同義,邏輯上屬於同一概念。儘管在其他場合,三者的內涵並非完全相同。
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理解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損害事實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必須具有因果聯繫,這是允許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的前提之一。如果損害事實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就不能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
2、是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直接遭受的損失,而不限於遭受的直接損失。這裏需要澄清兩個問題:一是將非直接遭受的損失,如被害人因傷害住院治療,花在醫治其他與傷害無關的病症上的費用等,排除在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之外;二是在由於被告人犯罪行為直接遭受的損失中,既包括積極的損失,即已經受到的損失,也包括一些消極的損失,即以後必然遭受的損失。例如在傷害案件中,積極的損失如被害人支付的醫療費用,消極的損失如被害人因傷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減少。但這種消極的損失應當是必然的、可期的、合理的,具體範圍應當按照民事實體法的有關規定來確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必須要有成立的條件才能進行,而且對於此請求一般法律要求的是很嚴格,只有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更好的進行主張,我國的法律是比較完善的,就是以防會出現不同的案件發生,所以,任何事情都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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