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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與被害人到辦案機關進行詢問的情況有哪些

第一、案情涉及國家祕密,為了防止泄露的;

證人與被害人到辦案機關進行詢問的情況有哪些

第二、證人、被害人的所在單位或其家庭成員,以及住所周圍的人員與該案件有利害關係。為了防止干擾,保證證人、被害人如實地説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保證證人、被害人的安全;

第三、證人、被害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作證行為的,為了便於他們保密,消除他們的顧慮,可以到辦案機關進行詢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證人的資格與義務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