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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被害人到辦案機關進行詢問的情況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案情涉及國家祕密,為了防止泄密;
(2)證人、被害人的所在單位或其家庭成員,以及住處周圍的人員與該案件的利害關係。為了防止干擾,保證證人、被害人如實地説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保證證人、被害人的安全;
(3)證人、被害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作證行為的,為了便於他麼他們保密,消除他們的顧慮,所以採取這種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

證人、被害人到辦案機關進行詢問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