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刑事案件審判流程是什麼

刑事公訴案件一審庭審程序:

刑事案件審判流程是什麼

一、審判長宣佈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以下情況,1,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訴訟代表人姓名職務。2,是否受過法律處分以及處分的種類時間。

二、審判長宣佈案件來源、起訴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和被告的姓名以及是否公開審理,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三、審判長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公訴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名單。

四、審判長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各種訴訟權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二條

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二)開庭十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
(三)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證人、鑑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方式;
(四)開庭三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五)開庭三日前將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出庭的通知書送達;通知有關人員出庭,也可以採取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
(六)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前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工作情況應當記錄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