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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般審判流程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的法院審判流程包括庭前準備、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宣判。
(一)庭前準備。查閲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
(二)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審判人員就座後由審判長宣佈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等。
(三)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
(四)法庭辯論。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辯論。
(五)被告人最後陳述。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六)法院公開宣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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