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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審流程

1、二審法院就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
2、對於上訴案件,一般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定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沒有變化,證據充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3、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將傳票和通知書分別送達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以及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翻譯人員。
4、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5、開庭審理的案件在合議庭主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程序進行。通常須經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陳述、宣判等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刑事案件二審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