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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判決不服下一步該怎麼走法律程序?

再審判決不服下一步該怎麼走法律程序?
律師解析:再審判決不服可進行如下操作:
1、如果當事人對第一審案件的再審判決不服的,對所作的判決,可以進行上訴
2、如果當事人對第二審案件的判決不服的,所作的判決應當是終審的判決,當事人不得再進行上訴;
3、如果二審的判決生效以後,如果法院發現原先的審判有誤,法院可以主動發起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4、當事人對生效的判決不服的,也可以向法院或檢察院進行申訴,由他們按照相應的程序發起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