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專利所有權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職務發明專利所有權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屬於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1、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本職工作即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職務範圍,屬日常工作職責的範圍,既不是指單位的業務範圍,也不是指個人所學專業的範圍。從事日常工作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這裏的“本單位”包括:職工的人事隸屬單位和臨時工作單位(如借調人員從事工作的借調單位、專業人員的受聘單位等。)“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是指工作人員根據本單位的安排承擔的短期或臨時的任務。單位如果安排特定人員參加本職工作以外的為特定目的而是定的研究開發任務時,應當簽訂協議,明確任務範圍,並保存好有關證據,以免發明創造完成後,雙方為該發明是否為職務發明創造而產生糾紛。
3、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應當注意,退職、退休、調動工作後作出的發明創造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職務發明創造。1)該發明創造必須是發明人設計人從原單位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2)該發明創造與發明人設計人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聯繫。
(二)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在實踐中,很多發明創造的完成都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但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並非凡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就屬於職務發明創造,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發明創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謂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2、發明創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本單位是指發明人隸屬單位、借調單位、聘請單位,如果主體在發明創造完成的過程中所利用的物質技術條件,與本單位無關係,則不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
3、發明創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的物質技術條件。這裏強調的是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在發明創造完成過程中的作用和比重。對這一點,專利法並沒有詳細規定。學術界認為: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如果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起決定性作用的條件,則發明創造應屬於職務發明創造。如果發明人或設計人僅少量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而且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的關係不大或者沒有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則該發明創造不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
應當注意的是,只有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才能人為該發明創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資條件”,也才能認定為職務發明。其原因就在於,這種發明創造的完成同單位的物資幫助有密不可分的關係,沒有這種物質幫助,該發明創造是不可能完成的。
判斷是否屬於職務發明創造,不取決於發明創造是在單位內還是在單位外作出的,也不取決於是在工作時間還是在本工作時間外的業餘時間做出的,只要屬於執行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即便發明創造是在家裏利用業餘時間完成的也屬於是職務發明創造。因為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不同,它可以不受特定場所和上下班時間的限制。
二、職務發明創造的界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條規定,認定職務發明創造與非發明創造的法定界限主要有兩個方面,(1)完成發明創造是否為了執行本單位的任務;(2)完成發明創造是否主要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
綜上所述,職務發明專利所有權的認定是有一定的範圍的,如果當發明創造認定為屬於單位的,專利權都是屬於單位的,那麼發明人是不能私自利用的,而在認定上通常都會以是否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來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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