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繹作品的概念是什麼?
一、演繹作品的概念是什麼?
演繹作品的概念是指經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礎上經過創造性的勞動而派生出來的作品,其著作權歸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所有。演繹行為是演繹者的創造性勞動,也是一種創作方式。演繹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不是獨立的,而是有限制的。劃分演繹作品與原作的界線在於新作中保留原作情節或結構的量的多少。演繹作品很易與合作作品相混淆。演繹作品中固然含有原作者的精神勞動,再創作人在行使自己的版權時也要注意勿損害原作者的利益,但演繹作品的作者卻享有完整的版權。而合作作品的各個合作者,則是共享一部作品的版權,其中每個人自己享有的版權都不是完整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對演繹作品的規定
第十三條 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四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專有使用、出質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十五條彙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彙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六條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彙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出版、演出和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十七條視聽作品中的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由製作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作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前款規定以外的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製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視聽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著作權的產生是需要根據不同的形成方式來進行認定的,涉及到演繹作品的道理,是需要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和處理的,國家出台了著作權的有關法律法規,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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