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繹作品的作者應該是哪些人
一、演繹作品的作者應該是哪些人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既包括在演繹作品中必須表明原作的名稱和作者姓名,也包括在演繹時必須徵得原著作權人的同意。第三人要使用演繹作品不但要徵求演繹作品作者同意,還要徵得原作品的作者同意。
由此,可以看出演繹作品改變了原有表達而形成了新的表達。
需要注意的是,演繹作品與彙編作品存在區別:彙編作品沒有改變表達,而演繹作品改變了原作品的表達。
二、演繹作品版權侵權如何認定
演繹作品版權侵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享有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和彙編權。這四種權統稱為演繹權,因攝製、改編、翻譯、彙編行為產生的作品稱為演繹作品。這意味着將作品攝製成影視作品、改編成新作品、翻譯成另一種文字和將其與其他作品進行獨創性彙編的行為是受到演繹權控制的行為。
未經作者許可而對其作品實施的攝製、改編、翻譯、彙編行為屬於侵犯演繹權的行為,由此產生的作品為侵權演繹作品。由於演繹作品是對原作品的再創作,所以演繹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繹作品的版權時,不得侵犯原作者的版權,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權。演繹作者應當在演繹作品上註明原作品的名稱、原作者的姓名,尊重原作品的內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則可能導致對原作品的侵權而承擔民事責任。
演繹行為是演繹者的創造性勞動,是一種重要的創作方式。演繹創作所產生的新作品,其著作權由演繹人,即改編者、翻譯者、註釋者、整理人享有獨 立的著作權。而演繹作品的作者,在進行作品的改編、翻譯、註釋、整理時,其他人也可以對該作品進行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各演繹作品的作者對自己創作的演繹作品分別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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