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作品演繹作品的區別是什麼?
一、衍生作品演繹作品的區別是什麼?
主要區別在於作品的處理方式不同,以及授權情況不同,演繹作品是從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又稱派生作品、衍生作品或二次作品,其內容包括翻譯、改編、彙編、攝製電影等。經原作作者許可(即授予演繹權)而在不變動原作品基本情節情況下的再度創作成果—演繹作品,其中固然含有原作者的精神勞動,再創作人在行使自己的版權時也要注意不能夠損害原作者的利益,但演繹作品的作者卻享有完整的版權。合作作品的各個合作作者,則是共享一部作品的版權,其中每個人自己享有的版權都不是完整的。
可見,對於演繹作品的形成雖然有賴於原有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但並不能因該授權而使原有作品著作權人自動成為演繹作品的合作作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該條明確了演繹作品的作者,對原作品進行再創作時,應事先徵得原作者的同意,並依照規定支付報酬,同時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權,再創作人不得對原作品進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繹作品的創作人是對已超過保護期的作品進行再創作,可以不徵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時可以不支付報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權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權不得侵犯。
演繹作品的作者,在進行作品的改編、翻譯、註釋、整理時,其他人也可以對該作品進行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各演繹作品的作者對自己創作的演繹作品分別享有著作權。
創作者根據法律完全對相關作品進行重新創造和改編的情況是可以認定為演繹作品的,相關情況並不一定可以獲得著作權,因為只是對原有作品的重新演繹,但對於衍生作品而言,可以已經對相關情況進行了重新創作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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