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繹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權?
一、演繹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享有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和彙編權。這四種權統稱為演繹權,因攝製、改編、翻譯、彙編行為產生的作品稱為演繹作品。這意味着將作品攝製成影視作品、改編成新作品、翻譯成另一種文字和將其與其他作品進行獨創性彙編的行為是受到演繹權控制的行為。未經作者許可而對其作品實施的攝製、改編、翻譯、彙編行為屬於侵犯演繹權的行為,由此產生的作品為侵權演繹作品。
二、侵權演繹作品是否獲著作權保護
關於侵權演繹作品是否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實踐中存在多種觀點:一是不保護論,未授權的演繹行為屬於侵權行為,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演繹權,法律不應對侵權行為所獲得利益進行保護;二是積極保護論,侵權演繹作品雖然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演繹權,但仍然具有獨創性,符合作品實質條件,而不是抄襲原作品,因此應當獲得著作權法保護;三是消極保護論,演繹人的演繹行為是自由的,無需獲得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但若對演繹作品主動加以宣傳、利用、從中獲利,就需要經原權利人同意。本文擬結合以上案例,探討侵權演繹作品是否有著作權以及原作品著作權如何保護等法律問題,以期統一認識,為司法實踐處理類似案件提供參考。
著作權因何產生?從國內外立法來看,不外乎兩種原因:一是國家授權產生著作權,作品完成後,作者申請著作權登記,登記同時產生著作權;二是創作產生著作權,著作權基於創作這一法律事實而產生,作品創作完成後就有著作權,而不需要經過任何國家的授權。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作品”所下定義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由此,在我國著作權法框架下,“獨創性”與“可複製”是構成作品的實質條件,其中“獨創性”是作品區別於其他智力成果的關鍵,是創作的核心內容,也是作品獲得著作權的原因。
首先作品的演繹權都是在原來的作者手上,也就是原創者手上無論該項作品被很多人進行出演,翻拍,翻譯過都需要經過原作者的相關統一,除非原作者將版權進行公開,否則一旦私自進行拍攝沒有通過原作者的同意,那麼原作者有權要求其進行相關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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