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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中如何區分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為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而形成並應由夫妻共同償還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特點:

離婚中如何區分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

1、必須是生產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之日止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後共同生活購置的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

2、必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父母的義務而產生的債務等。符合上述條件的,無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名義所負的債務,均是夫妻共同債務。反之,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的,都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為滿足個人需要所借的債務,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個人債務主要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離婚時一般仍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2、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債為目的的除外。所謂“約定”,就是夫妻雙方經商量後,就哪些債務由誰個人負責承擔而達成的一種協議,對此協議,雙方互為認可。但雙方如果以逃債為目的的約定是無效的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此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瞞着對方借錢參加高消費的文化、娛樂活動,或為個人購置貴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