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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原始取得采取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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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權原始取得采取的原則是什麼?

商標權原始取得采取的原則是什麼?

商標權的原始取得通常採用以下三種原則:

(1)使用原則。按使用商標的先後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即誰先使用該商標,這一商標的商標權就屬於誰,並可以“使用在先”為由對抗使用在後的人,要求撤銷其註冊商標。採用這一原則確認商標權的取得有利於使用在先的人,但不利於使用在後的註冊商標所有人。這種做使註冊商標長期牌不穩定狀態,這不僅不利於商標管理工作,而且一旦發生爭議又不易查明誰是最先使用人,不利於爭議的處理。因而,目前世界上採用這種取得原則的國家很少。

(2)註冊原則。按申請註冊的先後確定商標權的歸屬問題,即誰最先申請註冊,商標權就授予誰。按這一原則,只有經過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該商標的申請人才能取得商標權。

採取商標註冊原則,不利於增強企業的商標意識,督促他們及時申請商標註冊,利於商標管理工作。因而,現今包括我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採用商標註冊原則。

採用註冊原則確定商標權的歸屬問題,並不排除使用原則在特定條件下所具有的意義。我國《商標法》第18條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標或者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這一法律,體現了在特定條件之下的使用原則。

(3)混合原則。這是使用原則與註冊原則的折衷適用。根據這一原則,一個企業或一個人只要首先使用了某一商標,雖然沒有註冊,都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以使用在先為理由,對抗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註冊商標。如這種對抗成立,已註冊的商標就會被撤銷。如對抗不能成立,商標註冊人即取得了無可辯駁的穩定的商標專用權。這一原則些國家所採用。如美國、英國、西班牙等國都是這樣規定的,只是期限各異,英國規定為7年,美國規定為5年,西班牙規定為3年。

綜上,我們國家公民或者一些營業組織所用到的商標附帶的權利都是通過看誰先使用來主體的取得情況的,除非是無法判斷多個主體的對該商標的使用時間就需要看誰比較有法律意識去提前登記,只要手中擁有這個權利就相當於是有了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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