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取得與原始取得有區別嗎?
一、初始取得與原始取得有區別嗎?
沒有初始取得的法律概念,初始取得就是指原始取得。物權的原始取得又稱物權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體非依據他人的權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據法律規定取得物權。物權的繼受取得又稱為物權的傳來取得,是指基於一定法律事實,依賴於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物權。
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包括:生產,獲取孳息,先佔,添附,拾得遺失物,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善意取得,時效取得和國家強制取得等。通過生產而取得產品的所有權是一種原始取得,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始取得方式。
二、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的區別是什麼?
簡單來講就是要看,獲得的這個所有權是從他人那取得的,還是自己就享有的。是從他人那來的,就是繼受取得;是基於法律規定就享有的,是原始取得。物權的取得有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而是依據法律直接取得物權,如因先佔、取得時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權;後者是指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取得物權,如因買賣、贈與取得物的所有權。
繼受取得又可分為創設與移轉兩種方式。房屋所有人在自己的房屋上為他人設定抵押權就是創設,出賣、贈與則是移轉。這兩種取得方式的根本區別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原始取得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繼受取得必須要有原始所有人和受領人的意思表示,即雙方合意。
繼受取得一般通過事件的發生或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而取得物權。繼受取得正常和有效的行使往往需要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原所有人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依據,從權能的行使來看往往受制於原所有人。原始取得也稱最初取得,依這種方式取得的所有權是單獨的,或者是原來無所有權,或者與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無關。
綜上所述,在物權取得方式上,大致可以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者是取得方式、性質及定義上不同,而初始取得的説法不存在,其本質就是原始取得。新建房屋、拾到無主財產、先佔等都是原始取得方式,根據物權法規定,原始取得應當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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