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職務作品如何判斷的
一、什麼是職務作品如何判斷的
職務作品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為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而創作的作品。其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認定職務作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認定職務作品方法一:作品的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即作者與該單位具有勞動關係,作者有權從單位定期領取勞動報酬,享受該單位為工作人員提供的工作條件,同時就接受單位在勞動合同範圍內安排的任務,並接受單位在工作上的必要的監督和指導。
認定職務作品方法二:創作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單位的性質而提出的工作任務。
認定職務作品方法三:創作作品應當屬於作者的職責範圍,單位在作者的職責範圍之外並在單位的正常業務之內委派作者完成某些作品,除非雙方有新的約定,不屬於法定的職務作品。認定職務作品方法四:作品基本上是依作者自己的意志創作,而不是依單位意志創作。如果是按照單位的意志創作的作品,不是職務作品,而是單位作品,即應視單位為作者的作品。
二、職務發明的特徵
1.作者與僱傭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這是職務作品與委託創作作品的主要差別。職務作品應該是在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領取工資的工作人員,與所在工作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這裏的工作人員應當作廣義理解,包括借調人員、臨時招聘人員以及兼職人員,但是不包括臨時為了完成某作品而締結的非勞動關係的人員。”依照勞動合同,一方面作者有權利從單位定期領取勞動報酬,享受該單位為其工作人員提供的勞動、福利或工作條件;另一方面作者有義務遵守該單位的勞動規則及各項規章制度,接受單位在勞動合同範圍內安排的工作任務。
2.作品的創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依照其單位性質提出的與工作有關的任務。
據《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的解釋,“‘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這種規定與其他國家的立法所採用的方式相比,缺乏明確性。各國立法中比較通行的一種方式是將職務作品範圍界定為:“根據勞動合同的規定創作的作品”或“為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創作的作品”。這種規定指明瞭職務作品的創作與勞動合同的密切關係,有利於明確職務作品的範圍。
3.判定職務作品的根據是作者與僱傭方之間的勞動合同。
作品的創作屬於作者的職務範圍。僱傭方與作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在一定範圍內取得作品的使用權,如果僱傭方對職務作品不能享有任何權利,勞動合同的訂立就會喪失意義。故此,各國法律均對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做出專門規定,平衡作者與僱傭方之間的利益。
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關的職務發明創造如勞動者在至期間發明的。能夠提供相關的勞動關係的,我國的法律這認定這類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相關的當事雙方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對這類專利進行相關的使用,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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